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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MA認證/ASTM D4236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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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危險藝術材料標簽法(Labelling of Hazardous Art Materials Act)簡稱LHAMA,是一項對輸美藝術材料影響非常大的重要法令。根據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法規(guī)16 CFR 1500.14B8的規(guī)定,藝術材料應按照ASTM D4236標準進行“藝術材料毒性標識法案(LHAMA)”的認證,藝術材料包括:顏料、蠟筆、畫筆、鉛筆、粉筆、膠水、墨水、畫布等。

  此項認證需要由經美國毒理學家協(xié)會認可的毒理學家進行。毒理學家將評估產品對健康的潛在慢性傷害。

  LHAMA已于1999年生效,規(guī)定凡是在美國市場銷售的藝術材料都必須按照該法案的要求進行慢性毒性的評估,這些藝術材料中包括蠟筆、鉛筆、粉筆、墨水、膠水、顏料、畫布等常見的文具用品。法令規(guī)定從事評估的毒理學家須經過美國毒理學家協(xié)會(ABT)的認可。藝術材料的生產商或再包裝銷售商應向 ABT毒理專家提供藝術材料的成分配方,來分析其是否會產生慢性的對健康不利的成分。為執(zhí)行危險藝術材料標簽法(LHAMA),美國消費產品安全委員會 (CPSC)于1992年10月9日簽發(fā)法例,將ASTMD4236核定為LHAMA測試的強制執(zhí)行標準。

  對于藝術材料的界定,1995年2月13日,CPSC簽發(fā)了一份法律文件對藝術材料作了定義:

  ——以下的一些產品不能違反LHAMA的規(guī)定。

  (1)可作一般用途而不一定只用于藝術的鉛筆、鋼筆、嘜頭筆、粉筆等;

  (2)藝術創(chuàng)作使用的附助工具和裝置;

  (3)表面材料,如染了顏色的書和帆布。

  然而,是否定義為藝術材料并不僅僅依賴于產品本身,CPSC在判定是否藝術材料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包裝、市場擁有量及銷售地區(qū)等。

  另一方面,從1995年8月13日開始,不管油漆、蠟筆、彩色鉛筆、膠水等作為藝術品、工藝品、模型或收藏品的一部分銷售,還是單獨銷售,只要他們可用于藝術、工藝、模型或收藏品上,CPSC就會對他們執(zhí)行LAHMA的要求。

  在被認可的ABT毒理學家對藝術材料進行評估之后,如果產品具有潛在的引起不利健康的慢性毒害,LHAMA規(guī)定必須作出以下的標識:

  (1)有一個警告詞

  (2)潛在危險的表述

  (3)慢性危險成分名稱 ’

  (4)安全處理說明

  (5)過敏成分名稱

  (6)健康信息資料的獲取途徑

  (7)如果必要,補充文件內應加上更詳細的技術數據

  即使藝術材料不帶有慢性毒害,也要在包裝及產品上印上“conform to ASTM D4236”(符合ASTMD4236)的標志,使消費者清楚他購買的產品是符合要求的。


  (A) 標準范圍.

  (1) 本節(jié)說明為藝術材料設置預防性標簽的程序,并在現(xiàn)有科學和醫(yī)療界知識基礎上規(guī)定的危險和預防性聲明。本節(jié)也涉及那些目前已知因和產品或產品組成成分有關而產生的慢性健康危害。也就是,根據毒物學家的意見,這些成分的物理形式,其量或濃度,有可能對健康產生慢性不良影響。

  (2) 本條專門針對被包裝成不同大小,為所有年齡的個人,或參加小組活動的人使用的藝術材料。

  (3) 標簽的確定應合理地考慮到可預見的使用或濫用。

  (4) 制造商或包裝商可能希望一個認證機構證實其守法行為。

  (B) 本標準特定名稱的說明

  (1) 藝術材料或藝術材料產品:由生產商或包裝商或其代理為下面提及的使用者和適合使用者提供的任何原材料或加工材料,或制品。

  (2) 使用者:任何年齡的、基本上用手創(chuàng)作或再創(chuàng)作、少量也許有/也許沒有實際用途但有藝術美感的作品的藝術家或手工藝家。

  (3) 對健康產生慢性危害的作用:由于長期,或一再接觸單一的物質而產生持續(xù)不斷的毒性效應。此效應可能由于和一個物質進行接觸而導致不育,先天性缺陷,有害胎兒生長或正在喂奶的嬰兒,癌癥,應變性過敏,傷害神經系統(tǒng),或對任何其他器官持續(xù)產生不良作用。

  (4) 慢性健康危害(以下稱“慢性危害”):由于和可能導致慢性健康不良影響的物質接觸而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險。

  (5) 分析性實驗室:一個具備能對藝術材料進行量和質分析的人員和設備的實驗室,他們可能利用毒物學家在評估有潛在危害材料時使用的信息來做分析。

  (6) 標簽:在任何藝術材料的直接容器上展示的文字,印刷,或圖像。在這些產品還沒有包裝前,或尚未裝入直接容器準備為使用者運出前,文字,印刷或圖像標簽可以直接顯示在所涉物件上,或顯示于附在藝術材料上的簽條或其他合適的標記上。

  (7) 生產商:制造,加工,或進口藝術材料的個人或實體。

  (8) 重新包裝商:從生產者那里得到材料,對材料不加改變,裝入容器準備作為藝術材料出售給使用者的個人或實體。

  (9) 感應源:一個已知能通過過敏性過程對身體造成不良影響的物質,在許多人和這同一物質再次接觸后身體不良影響變得更為明顯。

  (10) 有毒的:指任何一個通過咽下、吸入、或和皮膚接觸,可能導致人體受傷或生病的物質。

  (11) 毒物學家:個在人和毒品接觸方面經過受教育,訓練,和積累經驗,而在毒物學方面有專長的個人,并經過國家認可的認可委員會認證的毒物學家或醫(yī)生。

  (12) 生物活性:在生物活躍的形式下,一個物質能被吸收的程度。

  (C) 要求

  (1) 藝術材料的生產商或包裝商應將藝術材料產品的配方或重新配方交給毒物學家審查,毒物學家應根據規(guī)定進行審查。毒物學家必須對產品配方保密。

  (2) 除非生產商或包裝商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除非毒物學家,在保密的情況下,給病人的醫(yī)生為診斷或治療由于接觸或不慎咽下毒物而提供必要的信息,沒有任何人,除毒物學家外,應得到配方。

  (3) 生產商或包裝商,在毒物學家根據規(guī)定,基于一般接受的,有權威的證據,提出某一組成成分已知會對人體導致慢性不良影響的時候,應根據規(guī)定采用預防性標簽。

  (4) 使用標簽必須符合聯(lián)邦和州法令和法規(guī)所確定的任何標簽規(guī)范。

  (5) 生產商或包裝商需提供從何處可以得到處理接觸毒物的信息。普通配方要求通知毒物控制中心, 或提供一個毒物控制中心的24小時免費電話號碼。

  (6) 生產商或包裝商應在必要時請毒物學家, 在當時通用的, 一般接受的, 和有權威的知識基礎上, 審查藝術材料產品的配方和有關標簽, 至少每五年審查一次。

  (7)守法聲明----“遵守ASTM D-4236 的操作規(guī)程”或“遵守ASTM D-4236,”或“遵守ASTM D-4236 健康要求”。聲明可以和其他遵法聲明合在一起。遵法聲明應放在產品任何適合的地方,然而,聲明在下列一處或幾處出現(xiàn)也是可以接受的:

 、 個別產品包裝上,

 、 購買點的展示或招牌上,

 、 購買點按要求提供的不同書面說明材料上,

 、 對投標或建議正式要求所作的反應上。

  (D) 確定標簽

  (1) 如果任何習慣性使用,或合理可預見使用一種藝術材料會產生慢性危害,這種材料就被視為對人體可能產生慢性不良影響。

  (2) 毒物學家在作出決定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 代表制造商或包裝商的一個分析實驗室或一名工業(yè)化學師提供的此藝術材料的現(xiàn)含化學組合。

 、 對整個配方及其中任何一組成成分里慢性中毒可能性的當前已經被承認接受的科學知識。

  ③ 藝術材料產品配方中的物理和化學形式,生物可利用率, 濃度, 和每個可能產生慢性有毒成分的數量。

 、 此藝術材料產品的合理使用性可預見性,是否經過使用者和其他使用此材料有經驗的個人如教師等或根據市場研究所討論和確定 (除非正在審查的藝術材料的使用信息以前已經被確定。)

 、 配方中各種成分可能產生已知的協(xié)同作用和對抗作用。

 、 任何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危險藝術材料產品的可能(如果已知)因為分解或燃燒,產生對健康不利的慢性作用。

 、 不同監(jiān)管機構和科學團體,包括研究癌癥的國際機構以及國家癌癥研究所,對配方中各成分可能對健康產生慢性不良影響的觀點。

  ( 3 ) 在遵守此處規(guī)定的審查所得結論的基礎上,毒物學家應對預防性標簽提出建議。

  (E) 標簽規(guī)范

  (1) 警告字樣

 、 當指明要對急性危害使用出一個警告字樣,而同時也存在一種慢性危害的情況下,必須用為急性危害指定的警告字樣。

 、 當只有一種慢性危險存在的時候,應用“警告”這詞。

 、 警告字樣必須明顯易見,并用相當于或大于潛在慢性危害聲明的粗體大寫字母。

  (2) 潛在慢性危害清單——根據程序所確定的潛在慢性危害, 應按所列聲明充分加以說明。 所指的潛在慢性危害必須是那種臨床嚴重的,任何合理可預見使用這藝術材料其危害都預期會發(fā)生的。這些危害應按其嚴重性依次排列分類。

  (3) 慢性危害成分名稱——配方中根據所確定的有潛在慢性危害的成分和已知分解產品應明顯列出。可以用和非專利名稱相等的名字。

  (4) 安全操作說明——有關操作程序,人體保護和通風要求等適當的預防性聲明要充分,并要符合規(guī)定。

  (5) 過敏成分清單——為保護使用者免受藝術材料中已知過敏源的傷害, 每個標簽應包含那些含量很大, 能導致已知皮膚或呼吸道過敏的過敏感源清單。

  (6) 綜合聲明——如果一個藝術材料包含一個以上會導致慢性不良健康影響的成分, 或者,要是一個單一的化學物質能導致幾種不同的慢性健康不良影響,這些潛在影響可以在一個聲明中提出。

  (7) 信息來源——預防標簽需包含一個指明另一個健康信息來源, 大體符合下列詞句之一的聲明:

  ① 獲得更多健康信息——(24小時免費美國電話號碼)

 、 和一位醫(yī)生聯(lián)系以得到更多健康信息

 、 打電話給你當地中毒控制中心,以取得更多有關健康的信息。

  (8) 標簽內容, 產品大小­----任何大于一個流體盎司 (30 ml) (如果產品按量出售) 或凈重一盎司 (28g) (要是產品按重量出售) 裝藝術材料的容器應有充分預防標簽。任何相等于或小于流體盎司或凈重一盎司裝藝術材料產品的容器應具有符合規(guī)定包含一個警告字樣的標簽, 以及符合規(guī)定要有一個關于潛在危險或過敏成分的清單。

  (9)描述的信息必須出現(xiàn)在:

 、 容器外面或包裝上(如有的話)除非能很容易從容器外部或包裝上看清;

 、 隨同使用方法說明,文字或其他形式的所有文字材料。根據規(guī)定凡是一個需要有警告標簽的產品,因被包裝在銷售點包裝內而使警告聲明難以看清時,此銷售點包裝應具有符合要求的警告字樣以及以下詞句:如錯誤使用(列出危險產品)會導致傷害。仔細閱讀每個容器上的警告,不要讓兒童接觸。

  (10)需要的聲明必須用英語,并以觸目和清晰的字樣放在明顯的地位,和標簽上其他印刷品在布局,設計和顏色方面有鮮明對照。

  (11) 補充信息—補充文件,在適當情況下,必須提供更多和慢性危害有關的信息, 如物理性質, 分解產品, 詳細的安全說明, 或廢棄方法化學品安全說明書, 技術小冊, 技術數據說明等。

  (F) 慢性危害聲明

  u 可能會導致不育

  u 接觸可能會對眼睛產生永久性傷害

  u 吸入蒸氣/粉塵可能有害

  u 如果吞咽可能有害

  u 和皮膚接觸可能有害

  u 可能導致成長中的胚胎先天性缺陷

  u 可能在人奶中分泌

  u 可能對吃奶的嬰兒有害

  u 致癌因素 ! 接觸可能致癌

  u 基于實驗室對動物的實驗有致癌因素

  u 咽下/吸入/接觸皮膚可能產生過敏作用

  u 可能會產生麻木或極端虛弱

  u 接觸可能傷害(列出具體)內臟

  u 加熱/燃燒可能會產生有害分解物

  (G) 預防聲明

  u 防止兒童接觸

  u 使用時勿進食, 喝水,或抽煙

  u 使用后立即洗手

  u 防止呼吸入/吃進/皮膚接觸

  u 防止燃燒產生的煙霧

  u 不使用時關緊容器蓋

  u 儲藏在通風之處

  u 穿保護服(指明類型)

  u 戴護目鏡或面罩

  u 戴國家職業(yè)安全與健康研究所鑒定的塵土, 薄霧或煙霧防護面具

  u 戴國家職業(yè)安全與健康研究所鑒定的有適當濾筒的呼吸器 (指定)

  u 戴國家職業(yè)安全與健康研究所鑒定的供氣面罩

  u 使用窗式換氣扇排氣并且保證足夠的空氣流通. (如有必要, 指定防爆)

  u 在沒有適當通風設備時, 加熱不要超過(具體溫度)

  u 使用(指定類型) 局部排氣罩

  u 不要和(具體材料名)同時使用或混合

  下列各項實施應按照第1500部分14(b)(8)(i) 段中有關藝術用品的標準:

  (A) “藝術材料或藝術材料產品” 這名詞是指經由生產商或包裝商經銷或再包裝的任何物質, 并適用于以任何方法創(chuàng)造任何視覺或繪畫藝術品過程中的任何階段。該名詞不包括受聯(lián)邦殺蟲劑, 殺菌劑和滅鼠劑法令制約的經濟性質毒物, 或受聯(lián)邦食品, 藥物和化妝品法令制約的藥物, 用具, 或化妝品。

  (B) 標準適用于任何年齡使用的藝術材料。

  (C) 各藝術材料生產商或包裝商應以書面形式陳述用以確定某藝術材料是否有可能引起慢性危害健康的標準。各生產商或包裝商應向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qū), 郵政編碼20207的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監(jiān)管部門遞交上述標準的書面材料以及本條規(guī)定需要危害警告標簽的藝術材料清單。在委員會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生產商或包裝商應向委員會遞交產品配方。

  (D) 按本條要求須有慢性危害標簽的所有藝術材料必須在標簽上包括此藝術材料生產商或包裝商的名字和在美國的地址,在美國的電話號碼,以便取得聯(lián)系,了解更多根據本條要求加以警告標簽的危害的信息,以及有關此藝術材料不適合兒童使用的聲明。

  (E) 要是藝術材料生產商或包裝商新近發(fā)現(xiàn)關于藝術材料危害的任何重要信息或防范危害的方法, 新的信息必須納入在發(fā)現(xiàn)日一年后生產的這類藝術材料的標簽。 如果生產商或包裝商修改配方, 新配方必須根據規(guī)定通過評價并具有標簽。

  (F) 在確定一個藝術材料是否會對健康產生慢性不利影響,包括致癌物質和潛在致癌物時,根據上述標準負責檢驗此物質的毒物學家,應考慮不同管理機構和科學實體,包括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美國環(huán)保署和國際癌癥研究署的觀點。

  依照危險藝術材料標簽法規(guī),委員會公布了指導方針,凡是可能,為任何習慣或合理可預見使用藝術材料能引起慢性危害確定標準。這些指導方針包括為藝術材料什么時候可能對兒童和成人產生慢性危害確定標準;為藝術材料中哪些物質有可能產生慢性危害作用以及這些作用是什么確定標準;為藝術材料在習慣或合理可預見使用情況下包含的慢性危害物質的生物作用程度確定標準;也為藝術材料中包含的慢性危險物質可接受的每日攝取量確定標準。由于這些指導方針不但適用于一般的危害物質,而且也適用于藝術材料中的危害物質,因此指導方針列在§1500.135中;有關”慢性毒性”的定義被列在§1500.135 中,作為對聯(lián)邦危險品法案(2q) 條中對“慢性毒性”定義的補充。

  政策和解釋

  (A) 為了貫徹政策, 委員會不會因為下列產品不能滿足規(guī)定要求,而認為有足夠理由按照藝術材料危害標簽法就執(zhí)法問題采取行動。

  ( 1 ) 產品的一般用途不是藝術創(chuàng)作(例如,普通的木制鉛筆,單色筆,標記筆和粉筆),除非此產品的特殊包裝,促銷或銷售方式,使一個有理性的人認為此產品是用于創(chuàng)作藝術。委員會做出這決定時考慮的因素是,一樣物品是如何包裝的(即彩色鉛筆,粉筆,或標記筆的包裝,除非作為非藝術材料所作的促銷實際上可能就是藝術材料),如何銷售和促銷的(即專門為素描和畫畫用的鉛筆和其他筆很可能就是藝術材料),在哪里出售的(即在藝術供應品商店出售的可能就是藝術材料)。此段中描述的產品不符合法規(guī)中有關“藝術材料”的定義。

  ( 2 ) 用于創(chuàng)作藝術品的工具、器具和家具,如刷子,鑿子,畫架,畫框,畫圖桌和椅子,帆布架,制陶器用的轉輪,錘子,噴筆,烘干陶制品的窯和模子。

  ( 3 )用藝術材料覆蓋的表面材料,如彩紙和畫布,除非由于加工或處理,使消費者有可能以某種方式和表面材料內或表面材料上的化學成分接觸,以致使該化學成分容易被攝取,吸收或吸入。

  ( 4 ) 下列材料,無論由于加工或處理而被用作表面材料或用于表面,可能會使消費者以某種形式和表面材料上或里面的化學成分接觸,而攝取、吸收或吸入此化學成份:紙張,布料,塑料,薄膜,紗,線,橡膠,沙子,木材,石頭,瓷磚,石材和金屬。

  (B) 為了執(zhí)行危險藝術材料標簽法規(guī)的政策,委員會實施政策的對象是但不限于:顏料,蠟筆,彩色鉛筆, 膠水,粘合劑和油灰膩子色——要是這些材料作為藝術、模型或嗜好者所用成套工具的一部份銷售。委員會實施危險藝術材料標簽法針對的對象還有零散出售的顏料,或為裝飾藝術,手工藝,模型和嗜好者出售的其他材料。為一般用于修理或建筑的粘合劑,膠水和油灰膩子不受危險藝術材料標簽法規(guī)的限制。但是,委員會將要求為藝術,手工藝和模型建筑使用分別(非成套工具的一部分) 出售的粘合劑,膠水,和油灰膩子遵守此法。本段適用于自1995年8月14日起進入州際商業(yè)的產品。

  (C) 委員會規(guī)定要求,根據委員會標準經過審核的藝術材料必須有守法聲明。委員會為要求守法聲明對此款進行解釋,無論是否有任何慢性危害警告。

  (D) 此守法聲明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應視為聯(lián)邦危險品法案所規(guī)定要求的任何改變,例如,不限于為家庭使用或以某種形式包裝成適合家庭使用的危害物質,必須根據FHSA 2 (p)條規(guī)定具有標簽的要求。

  附錄——認證機構的指導方針 (非強制性)

  (a) 本段中使用的“認證機構”是指某個組織或研究所在確保某藝術材料符合所有條款后,認證該材料確實符合此實踐的標簽要求。

  (b) 此認證機構可能由制造商中的成員提供資助,但是在它的技術和認證委員會中應包括使用者或他們代表,以及制造商的化學家。

  (c) 從零售店購買的, 并標明符合本條要求而有代表性的藝術材料樣品,應由一個分析性試驗室不時進行隨意抽樣分析,以確保它們和毒物學家在確定標簽要求時所用的配方相同。

  (d) 毒物學家用來審查和確定是否有必要為潛在慢性健康不利影響而出示預防標簽及其內容的方法,應被一個顧問委員會定期進行審查,該委員會成員應由不少于三名或不多于五名毒物學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是經國家毒物學鑒定機構認可的毒物學家。

  (e) 如果參與的生產商或參與的使用者之間出現(xiàn)分歧,在毒物學家決定下,應該有一個方法使毒物學家的決定呈交給毒物學家的顧問委員會加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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